6月13日,全國首例消防安全領域危險作業案(非事故類行刑銜接案件)成功判決。浙江金華基層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金華市消防救援機構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生產車間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消防設施長期處于癱瘓狀態;此外還存在車間內設置員工宿舍違規住人、搭建鋼棚占用防火間距、堆垛占用消防車道等違法行為,該公司屬于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一旦發生火災,后果不堪設想。 經查,該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情況下,擅自決定由維修人員將消防設施主機的主板拆除帶走維修,期間企業仍正常持續生產作業。該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反映維修未完成情況,張某某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致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消火栓系統一直處于不能工作的關閉癱瘓狀態。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案例警示 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馂淖詣訄缶到y是探測火災早期特征、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為人員疏散、防止火災蔓延和啟動自動滅火設備提供控制與指示的消防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當今世界上公認的最為有效的自動滅火設施之一,是應用最廣泛、用量最大的自動滅火系統。國內外應用實踐證明,該系統具有安全可靠、經濟實用、滅火成功率高等優點。據統計,成功撲救火災的案例中,有93%的火場消防給水條件較好;而撲救火災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場缺乏消防用水。室內消火栓系統是處置初起火災的主要設施,特別是火災控制和撲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給水系統供應,消防給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決定了滅火的成效。因此,消防設施是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的重要防護設施,不得關閉和破壞,否則將面臨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新增三個消防安全領域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缎拚浮沸略隽恕拔kU作業罪”、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增加了事前處罰,有效彌補了法律空白,大大提高震懾力,充分展示了國家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就消防領域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對消防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了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對于防范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一、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可判刑
新增危險作業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內容解讀 新增的“危險作業罪”將安全生產領域重大責任事故犯罪追責標準從“結果犯”變為了“危險犯”和“結果犯”并行,從“事后”追責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追責。在修正案實施之前,對于擅自停用自動消防設施、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或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等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必須產生嚴重后果才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發生火災事故的,只能依照《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今后,對于上述行為,如果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就可以結合具體情節給予刑事處罰
二、明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予整改仍冒險組織作業可判刑
詳細內容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內容解讀 修正后的《刑法》,將“強令違章危險作業罪”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情形。即,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但不予排除,反而組織繼續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涉嫌構成“組織他人冒險作業罪”。實踐中,“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包括“重大火災隱患”,即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知本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而不予整改,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仍然組織生產經營的,可以此罪論。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可判刑
詳細內容 將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修改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內容解讀 此前,在消防執法領域,對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文件的查處,主要采取行政處罰手段!疤峁┨摷僮C明文件罪”的修正,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納入到了該罪名的懲處范圍之內。同時,在量刑上加大了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行為的懲處力度,將“在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報告,導致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或者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為,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期(由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十年),追責更加嚴格,將對技術服務機構形成有力的震懾,有效打擊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消防安全評價文件的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