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整改措施 |
依據條款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 |
第十三條第二款 |
限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 |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
第十三條第二款 |
限期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從事相關工作 |
第十四條 |
限期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未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
第十五條 |
限期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
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未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
第十五條 |
限期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報并接受檢驗(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
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 |
第十八條 |
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立即恢復原狀或者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
第七十四條 |
不再具備生產條件【(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咳詮氖绿胤N設備生產活動 |
第十八條 |
限期具備生產條件(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 |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
第十九條 |
立即停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沒收違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 |
第二十條第一款 |
立即將設計文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申請鑒定,經鑒定后方可用于制造 |
第七十五條 |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未進行型式試驗 |
第二十條第二款 |
限期進行型式試驗 |
第七十六條 |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 |
第二十一條 |
限期附上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 |
第七十七條 |
電梯制造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 |
第二十二條 |
限期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 |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 |
第二十三條 |
限期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
第七十八條 |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第二十四條 |
限期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第七十八條 |
特種設備的制造(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未經監督檢驗 |
第二十五條 |
限期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并接受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且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
第七十九條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 |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立即停止生產,并限期召回存在同一性缺陷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立即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
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
立即停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
立即停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
第二十八條 |
立即停止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 |
第二十八條 |
立即停止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 |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
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
第三十一條 |
立即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
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立即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
第三十三條 |
限期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 |
第三十五條 |
限期按規定要求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
第三十六條 |
限期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
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限期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
限期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
第四十條第一款 |
限期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申報并接受檢驗(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
第四十條第三款 |
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申報并接受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下,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仍繼續使用 |
第四十二條 |
立即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 |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限期在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
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限期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
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
鍋爐使用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
限期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 |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
立即停止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的電梯維護保養行為 |
第八十八條第二款 |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
第四十六條 |
限期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情況下,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
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 |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 |
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立即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
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立即停止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
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
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
限期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經核準從事檢驗、檢測 |
第五十條第一款 |
立即停止檢驗、檢測活動,經核準后方可繼續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 |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無證人員立即停止檢驗、檢測活動,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繼續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 |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 |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
立即停止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
立即停止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 |
第五十六條 |
不得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 |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