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主要修訂內容 新標準:GB/T 29639-2020 已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實
1.修改和規范了應預案編制程序,由6條改為8條,增加了應急資源調査和桌面推演。其中桌面推演銜接了標準AQ/T9007-201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 2. 將”應急能力評估”修改為“應急資源調查”。修改為“應急資源調查”,更加明確和易操作。 3.細化了應急預案編制內容要求。強調應急預案編制應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清晰界定本單位的響應分級標準,預案力求簡明化、圖表化、流程化。 4.明晰了應急預案評審程序。明晰了評審準備、組織評審、修改完善的評審流程。 5.在綜合應急預案中去掉“編制目的”,“風險評估結果”以附件體現。風險評估結果適用整個預案體系,各層級預案不必再單獨寫風險評估的內容。 6.在專項應急預案要素增加“適用范圍”,去掉“事故風險分析”。增加適用范圍強調了專項應急預案必須有針對性,去掉“事故風險分析”與上述第5條理由同。 7.《新導則》指出,專項應急預案與綜合應急預案中的應急組織機構、應急響應程序相近時,可不編寫專項應急預案,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8.在應急預案附件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概況”,“預案體系與銜接”,“風險評估結果”,強調應急預案必須兼容和銜接。并將風險評估結果直觀的寫在附件中,清晰明了。 9.增加了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編制大綱和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大綱。增加大綱便于企業更易操作。 10.強化了本標準為編制導則的屬性,關于預案管理的內容如培訓、備案、演練、定期評估、修訂等內容均交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處理。
專業解析:應急預案怎么評審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應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應急預案評審應成立應急預案評審組,落實參加評審的部門和專家人員名單,將應急預案和評審資料提前送達參加評審的部門和人員。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生產規模小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可以通過演練的方法進行論證,演練完成后應有記錄,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應急預案評審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主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管理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討論并提出評審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分析研究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重新進行評審。 評審標準上,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形式評審主要用于應急預案備案時的評審,要素評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可以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對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項目,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應急預案要素評審,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為細化評審,采用列表方式分別對應急預案的要素進行評審,要點為:
評審要點 合法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規范性文件要求。 完整性:內容及要素完整,文字簡潔,信息準確。 針對性:緊密結合本單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 實用性:切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科學性:組織體系、信息報送和處置方案等內容科學合理。 操作性:應急響應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切實可行。 銜接性:綜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形成體系,并與相關部門或單位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評審時,將應急預案的要素內容與評審表中所列要素的內容進行對照,判斷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指出存在問題及不足。應急預案要素分為關鍵要素和一般要素。關鍵要素是指應急預案必須規范的內容。這些要素涉及生產經營單位日常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的關鍵環節,包括適用范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與處置、應急響應程序與處置技術等要素。關鍵要素必須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實際和有關規定要求。一般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可簡寫或省略的內容。具體包括應急預案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工作原則、單位概況等要素。
對于應急預案演練頻次,怎么做才是合規的?
未按要求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最高可罰35萬元。新《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一、依據:應急管理部2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二、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708號令)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官方解答匯總
1.預案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編制? 應急管理部回復:原則上不需要重新編制,應急預案的有效期為三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5條),可根據新導則的要求酌情進行適當的更新補充,可增加修訂頁等部分內容。
2.新的應急預案評審指南什么時候出來? 應急管理部回復:目前還沒有,可以參照2009年印發的評審指南對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以提升應急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為出發點,不必一一對照評審指南進行機械化打分評審。
3.生產經營單位除了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帶需要備案? 應急管理部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應急預案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不是所有單位的應急預案都需要備案。
4.是否需要論證?有何要求? 應急管理部回復:GB/T29639-2020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組織評審或論證,參加評審的人員包括專家。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請專家嗎? 論證無具體要求,以取得實效、提高預案質量為出發點,是否聘請專家及聘請什么專家由企業自主決定、無強制性要求。
5.編寫現場處置方案時,是以事故類型編制,還是以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編制? 應急管理部回復: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為出發點,怎樣做實用怎么做,不必機械僵化,結合企業實際靈活制訂針對性、操作性強的現場處置方案。
企業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
企業提問:根據應急管理部2號令,企業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 應急管理部答復:請正確理解“一次”的意思,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在以上的法規文件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這個“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中的“一次”到底應該如何理解和實施。對此,主要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所有預案中的任意一個做了演練就算“一次”;第二種理解,是每個預案都要演練一次才算“一次”呢?顯而易見的是,不同的理解,對演練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量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某公司的預案結構為:1個綜合預案,5個專項預案,20個現場處置方案。如果按照第一種理解,在綜合與專項預案中,一年演練其中1個就行了,而現場處置方案,每年演練其中2個也就可以了;所以演練的工作量是一年一共3次即可。而如果按照第二種理解,綜合與專項預案每年每個都需要演練,一年需要演練6個!而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每個都要演練一次,那么20個一年就需要演練40次;一年下來,一共需要演練46次!3次對46次,這就是不同理解的不同結果! 對于這種情況,政府執法時其實是采取包容審慎態度的,基本不會要求企業提供所有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記錄,因未定期組織演練而被處罰的雖然很多,但基本都是針對連“一次”都做不到的企業。很多地區也發布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對于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如果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屬于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山東省明確了應急演練的頻次,很有參考價值
近日新修訂的《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其中對演練頻率的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并且其要求和表述,也在之前官網解釋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和合理化的調整,很有參考價值。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12月3日修訂)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兩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三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2022年未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最高可罰35萬元,不合規真會被罰!
上海一企業因為未定期開展演練被罰 據上海應急管理部網站消息,上海應急管理局公布的關于對上海新紡聯汽車內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紡聯)安全生產綜合類違法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新紡聯存在以下問題:1、企業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未定期開展演練;2、企業未配備應急裝備和器材。 以上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上海應急管理部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對其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圓整。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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